吉品提告指稱,「辣杯杯」從2021年起陸續向吉品採購麻辣啾啾、麻辣喀拉喀及麻辣斯哈斯3款零食共計將近4萬包,商品上市熱銷後,「辣杯杯」執行長陶晶瑩、監察人李李仁卻藉故以人事管理、經營理念歧異為由,要求吉品總經理劉吉仁退股並改選「辣杯杯」董事長,陶晶瑩還以採購價格過高為由,拒絕承認麻辣零食訂單效力並退回訂單發票,拒絕付款,導致吉品的營運陷入僵局,因此提告要求給付貨款315萬餘元。

 

 

「辣杯杯」則主張股東陶晶瑩、李李仁等人因無餐飲管理經驗,因此信賴股東劉吉仁的餐飲實務經驗,由他擔任董事長對外磋商採購業務,2021年,股東們打算推出麻辣零食產品,委託劉吉仁向供應商詢價,後來劉男在開會時以投影片向股東們簡介麻辣零食商品、成本與建議價格,卻沒揭露採購的廠商就是劉男擔任總經理的吉品公司,而且股東們在會議中表示食材成本太高,請劉男再次詢價,所以該次會議並無任何股東同意完成採購,事後劉男卻指示員工向吉品完成採購,逕自出貨給「辣杯杯」。

 

 

認定「辣杯杯」不當得利

另外,「辣杯杯」向法官強調,吉品的角色是中間商,吉品向大田海洋食品公司採購零食,轉售給「辣杯杯」牟利,劉男這種不合營業常規的做法,不僅損害「辣杯杯」利益,也違反《公司法》「董事進行自己交易時,需由公司監察人締約」的法律規定,而且相關零食是由陶晶瑩直播及社群媒體反覆宣傳,並耗資建立通路,這些都是成本,就算應該返還不當得利,也應以吉品向大田公司進貨成本217萬餘元計算。

法官依據相關事證,認定劉男確實未經股東會議同意,擅自向吉品採購,雙方並無採購合約可言,吉品無權要求「辣杯杯」給付貨款,不過,「辣杯杯」銷售麻辣零食賺了錢是事實,卻沒付錢給提供零食的吉品公司,構成不當得利,應該返還給吉品,另外,吉品雖向大田公司以217萬餘元進貨,再轉賣給「辣杯杯」,但吉品是經過研發後向大田買進食材,也有研發成本,「辣杯杯」的不當得利不應僅以217萬餘元計算,審酌「辣杯杯」銷售相關零食的營收是469萬餘元,吉品要求給付315萬餘元不算過分,因此一審如數判准。可上訴。

至於李李仁以股東身分告發劉男背信案,李李仁指稱劉男擅自以自己名下的吉品公司,向大田採購麻辣零食再賣給「辣杯杯」,從中賺了約100萬元,但檢察官調查後認為,「辣杯杯」公司開會時,已決定向吉品採購麻辣零食,李李仁身為股東應知道食材的生產商是大田,且供貨價差並未違反商業常規,先前已將劉男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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