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週刊》報導指出,去年底新北地院一樁金額315萬餘元的積欠貨款案宣判,但陶晶瑩、李李仁2人大明都赫然出現在判決書上,原來這是兩人投資的公司「辣杯杯」,被法院認定向供應商進貨卻不付貨款,因此判「辣杯杯」敗訴,須賠償不當得利315萬餘元。而此案辣杯杯原始股東劉姓合夥人,已向法院聲請假執行查封「辣杯杯」資產獲准。

而李李仁則反控供應商吉品養生公司,同時是原始股東的該名劉姓合夥人,指他詐欺及背信,還要對方退出經營、股權贈送陶晶瑩及李李仁,不過反遭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打臉,檢方認為吉品養生公司確實有賣貨給辣杯杯公司,賺取合理利潤是商業常規,因此對劉姓合夥人不起訴。

陶晶瑩、李李仁夫妻與「辣杯杯」劉姓合夥人翻臉互告。翻攝自陶晶瑩臉書
陶晶瑩、李李仁夫妻與「辣杯杯」劉姓合夥人翻臉互告。翻攝自陶晶瑩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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