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觀新聞》報導,2016年1月13日,海寧某影視投資有限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上海鄭爽影視文化工作室簽訂《策劃服務合同書》,約定甲方委託乙方為甲方製作電視劇提供相關策劃服務,包括專案落地執行、內容與品牌策劃、藝人挑選、項目行銷策劃等。策劃服務期限自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5月10日中的70個實際有效工作日。甲方分期支付乙方策劃服務費總計3050萬元。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的,均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有關雙方合作具體細節,雙方將另行簽訂補充合同予以詳細約定。補充合同則為甲方邀請乙方藝人鄭爽參與涉案影視劇的拍攝,出演本劇第一號女主角;拍攝工作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中間的70個實際有效工作日。
然而,涉案電視劇已製作拍攝完畢,尚未申請發行許可時,鄭爽卻已被封殺。判決書顯示,該影視公司於2021年2月提告,同年12月鄭爽敗訴,她後來提出上訴,2023年7月做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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