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柏芝在2020年與前東家鬧出合約糾紛,遭前經紀人余毓興、經紀公司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提出告訴,稱她收下預付的電影酬勞後,卻未履約完成拍攝,要求退回港幣1276萬元(約新台幣5133萬元),27日案件於高等法院進行案件管理會議。

張柏芝屢傳負面新聞。翻攝張柏芝微博
張柏芝屢傳負面新聞。翻攝張柏芝微博

根據報導指出,張柏芝違約案件涉及超過500份相關文件。在27日進行的案件管理會議中,原告和被告將傳召2名證人出庭作證,頗具挑戰性的訴訟預計需要8天的審訊時間。法庭也批准了原告方(即前經紀人和經紀公司)的請求,在42天內確定審訊日期,並進行審前覆核。

余毓興曾在2011年和張柏芝簽訂獨家經紀約,擔任她的經紀人長達8年,合約內容中同意預付港幣4000萬元(約新台幣1.6億元)作為4部電影的酬勞。隔年2年,雙方又簽訂了一份片約,而余毓興當時預付了港幣276萬元(約新台幣1110萬元)。然而在2014年,AEG與張柏芝簽訂了補充合約,這個合約取代了余毓興之前的經紀合約。

然而,張柏芝並未如合約規定進行拍片,而是只簽署了合約並領取了預付款項。基於此事,余毓興及AEG提起告訴,要求退還276萬元及1000萬元,總計為港幣1276萬元(約新台幣5136萬元)。此外,AEG要求張柏芝交代2015年5月至今的收入情況,並對違約行為所造成的後果達成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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