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靚蕾的律師陳建州回應:「美國法院經審理後裁定,王先生作為過錯方,必須賠償李小姐因他的過錯而產生的訴訟律師費用」,但是王力宏的律師葉偉立聲明:「很遺憾有人一直將過錯全部推給他方。王力宏先生在紐約法院提起離婚獲准,法院並無認定王力宏先生在離婚事由上有任何過錯,而是兩造基於合法離婚協議書判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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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女人大律師李怡貞」今發文,關於該官司,只有一個要「法普」,那就是「在台灣,律師費都是各自負擔」,強調很重要所以講3次。但是法律也有明文規定,會讓對方負擔的有3種情況,不過她指出,「如果未來修法可以比照外國的制度,保障弱勢的一方,避免訴訟淪為有錢人的工具,也是一個很好的方向,有心政治或選舉的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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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負擔訴訟律師費的法條如下:

對方負擔訴訟律師費的法條如下:

1、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規定,案件當事人一方在第三審訴訟中勝訴時,因本審級的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故可主張應由敗訴一方負擔勝訴方聘請律師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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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1款:「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規定,法院對家庭暴力加害人發出保護令時,可同時命其為被害人負擔一定數額的律師費用,以保障被害人權益。通常是經濟實力很不對等的情況下,受害者也確實身無分文沒有謀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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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當事人特別約定違約者應負擔他方律師酬金之情形,民事契約有約定就特殊爭議的費用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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