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源於去年6月,孫安佐與經紀人朱翊銘攜帶瓦斯火槍現身信義區夜店,2人雙雙遭到警方鎖定。朱翊銘隨後在警方通知下到案,表示孫安佐最近在研發火槍,帶去夜店只是「展示」用,還稱媒體與社會大眾都把他們妖魔化,強調火槍沒有殺傷力。
為了進一步釐清,檢警指揮北市刑大和信義分局前往孫安佐住家進行搜索,孫鵬和狄鶯夫妻倆看見警方上門後也十分配合,至於熟睡中的孫安佐被喚醒後則是相當淡定,並看著警方從屋內查扣一包黑色粉末、匕首、瓦斯火槍等物品,後依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移送北檢複訊,最終以30萬元交保,另限制住居、責付給父親孫鵬。
北市刑大從孫安佐、朱翊銘家中搜出匕首1支、改裝火焰槍槍身1支、瓦斯罐2罐、改裝鐵罐1組、戰術腰包1個、彈頭17顆、空包彈20顆及不明粉末2小包,並主張2人均自不詳處取得且非法持有上述違禁品,並送往刑事局檢驗。
檢方查閱鑑定書發現,查扣的火焰槍僅是將市售瓦斯罐、打火機等固定在矽利康槍上,未發現有槍管或擊發裝置等火藥槍枝的基本結構,因此無法鑑驗,難以認定具有殺傷力;彈頭、空包彈因不具金屬彈頭也無殺傷力。至於戰術腰包及不明粉末,因未檢出火藥或炸藥成分,非管制的違禁物品;匕首也非屬管制刀械,因此認定2人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不足,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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