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指出,台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12月7日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吳女在臉書(Facebook)社團,公開刊登轉售門票廣告。

警方調查,吳女兜售的是亞錦賽中華台北隊對決日本隊的門票,1張門票販售新台幣1015元,2張門票以總價4000元一起出售。

警方認為,吳女從中賺取門票價差1970元,派出員警喬裝賣家與吳女相約交易,員警與吳女交易後,即出示證件表明身分、進行盤查,當場查扣門票2張,並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台北地方法院審理。

裁定指出,吳女有非供自用,轉售門票圖利的事實,審酌吳女坦承犯行、犯後態度、違犯手段等情狀,裁處罰鍰新台幣6000元,可抗告。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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