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由於檢方與陳男都沒上訴,此案已定讞,後續將由台北地檢署執行科執行,若執行檢察官認為判決違背法令,可提非常上訴意見書給最高檢察署,由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對此,台北地檢署表示,目前執行科尚未收案。

一名資深檢察官直言:「這是非常嚴重的錯誤,幾乎沒有見過法官判決超過法定刑的案件,甚至還有涉犯枉法裁判罪嫌的問題,必須調查釐清。」

一名高等法院法官看完此案判決書,也搖頭說:「怎麼會發生這種錯誤,這絕對構成非常上訴的理由,而劉法官如果被以枉法裁判罪論處,刑度是1年以上、7年以下。」

對於這起爭議,台北地院回應,劉姓法官為本院刑事審查庭法官,恪遵職守、戮力為公,從去年9月起至今年7月,總收案量為1586件,終結1385件,移審理庭僅100件,平均自結率為92.78%,其因如此之收、結案量,而有一時疏誤,在得知判決有逾越法定刑情形後,深感自責,並在本案送檢察官執行函中說此意,提請檢察官依法處理。

台北地院表示,未來待最高法院判決後,將依《各級法院刑事裁判經非常上訴判決認審判違背法令移送法官自律委員會審議要點》等相關規定,進行後續處置。

至於劉姓法官是否涉及枉法裁判?一名資深法官則稱,《刑法》第124條所謂枉法的裁判,是指「故意」不依法律規定裁判,由於判決存有錯誤或失當的可能,立法者因而設立「審級救濟制度」,由於北院指劉姓法官是因審查庭承審案件量大,一時疏誤而有判決違背法令情形,在法律及實務上應不至於成立枉法裁判罪。

運將罵加油站員工三字經被起訴 開庭過程火爆惹怒法官

全案起因是70多歲的陳男今年2月開著計程車去加油,他不滿加油站員工把他的信用卡隨手丟置在車上,火大辱罵對方「X你娘」,員工不甘被嗆聲,對陳男提起妨害名譽告訴,陳男因此被檢方起訴。

今年6月1日,劉法官傳喚陳男出庭,但他於庭訊過程對法官提問愛理不理,甚至大聲回話,此舉惹怒劉法官,開庭氣氛火爆,庭訊結束時,陳男指著劉法官嗆聲:「法官我告訴你一件事,我們到法院來已經很恐懼了,你講話那麼兇我實在是不以為然。」劉法官也回嗆:「那你要先看你自己的態度嘛,你那回話是什麼態度。」

陳男接著說,「我也沒什麼態度啊,我們是老百姓。」、「你坐在那邊你公堂耶,你那麼兇不嚇人嗎,我們到法院已經很低頭了好不好。」隨即咆哮:「非常不高興,什麼態度啊!」劉法官立刻斥責陳男「咆哮法庭」,命法警當庭逮捕他,並對陳男提告妨害公務罪。

6月13日,陳男辱罵加油站員工三字經案,劉法官依公然侮辱罪將他判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但判決出爐後被法界人士發現刑度超過法定刑,審判明顯違背法令,紛紛議論「過去幾乎沒有看過這樣的疏失」。

判決超過法定刑度惹議

對此,律師陳文祥表示,《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若有強暴犯行,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依據陳男公然侮辱案的判決書,他只有口頭辱罵三字經,並沒有任何強暴犯行,且判決中的「論罪科刑」部分,法官也認定陳男是觸犯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卻判了3月徒刑,明顯有超過法定刑的疑慮。

 

至於什麼情況才構成《刑法》第309條第2項的強暴公然侮辱,律師廖芳萱舉例說:「對別人身上潑糞、抓著別人對他臉上吐口水,這些都比較可能構成『強暴方式』,只是罵罵三字經應該不算強暴,應以第309條第1項論罪,不該判到有期徒刑。」

至於陳男被劉法官控告妨害公務案,檢警調查時,陳男否認犯行,辯稱他把嗓門拉高是因為年紀大、有點耳背,不代表對法官咆哮,並強調在法庭上沒有說髒話或其他侮辱性的言論,檢方認為陳男是表達他對審理過程的個人意見,主觀上沒有羞辱或攻訐公務員的意圖,日前將陳男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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