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男提告指稱,自己因為經商必須交際應酬,妻子卻誤認他在外面跟其他女人搞曖昧,為此經常吵架,但他仍深愛妻子,不願破壞家庭和諧,為重獲妻子信賴,他把每月收入全數交給妻子,讓她在經濟上有充足保障,但妻子仍長期冷淡或污衊辱罵,他已心灰意冷,夫妻感情已無回復可能,所以訴請離婚,並要求妻子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400萬元。

擁抱女鄰居被兒子撞見

連妻則告訴法官,丈夫經常夜不歸營,且不負擔家庭經濟,岳父常幫他清償外面的負債,甚至出錢供他經商,但丈夫竟變更身分證配偶欄登記,讓外人誤認配偶「已歿」,以便他大搞風流韻事,所幸公婆及娘家親人協助,她才能把4名子女扶養成人。

另外,連妻憤慨表示,自己2001年開刀切除子宮肌瘤,丈夫卻趁她住院時,與女鄰居阿霞在廚房摟摟抱抱,被當時讀國小六年級的三子撞見,丈夫甚至帶阿霞、阿霞的女兒到醫院探視她,她當時不知阿霞與丈夫有染,還對阿霞表達感激。

離譜的事不僅於此,連妻還說,由於三子撞見父親與阿霞摟摟抱抱,長子因而暗中留意父親行蹤,有天凌晨發現父親跑到阿霞家睡覺,前去按門鈴,父親不敢開門,等長子離開後,故意搭計程車繞一圈,營造從其他地方回家的假象,後來兒子們把事情告訴她,丈夫為求原諒,寫切結書承認花天酒地、另結新歡。

兒證稱父親亂搞

法官傳喚連男的兒子作證,詢問:「你們有看到爸爸的小三嗎?」兒子說:「當然有,住對面那個女的,每天幾乎都來我家,被我弟弟碰見在廚房跟我父親在曖昧,是我弟弟看到的。」、「那女的假裝是我媽媽的好朋友,來關心我媽媽,事實上他跟我爸爸搞曖昧,如果沒有這個事情,我爸爸不會簽切結書。」

法官依據相關事證,認定連男與其他女人有不正常曖昧關係,為此曾簽切結書,並由子女擔任見證人,後來乾脆離家,斷絕與家人連絡,導致夫妻關係持續惡化,法院不能僅憑連男單方面主張已喪失維持婚姻意願,就認為夫妻間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就算婚姻已產生破綻,連男應負較重責任,依《民法》規定連男不得請求離婚,因此一審判他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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