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維基百科記載,《兒童權利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簡稱CRC)是一項有關兒童權利的國際公約。聯合國在1989年11月20日的會議上通過該有關議案,1990年9月2日生效,適用於全世界的兒童,即18歲以下的所有人,其中的四大基本原則在於維護兒童的權利,包括生存權利、發展權利、參與權利、受保護權利。是首條具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目前共有196個締約國,得到絕大部份聯合國成員國承認,截止至2022年,當中只有美國沒有加入。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鍾瑞蘭。呂志明攝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鍾瑞蘭。呂志明攝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鍾瑞蘭今天親上火線,先是解釋這次修法並無剝奪父子教養保護子女的義務,她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是針對《民法》1085條,1085是規範父母對子女在必要範圍內是有懲戒的權利,觀察這個條文,我們要跟1084條一起看,其中第二項是在說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的義務,1084條並沒有修正,因此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至今都有保護與教養的義務。

《兒童權力公約》第19條規定。呂志明翻攝
《兒童權力公約》第19條規定。呂志明翻攝

而這次1085條的修正內容是搭配1084條第二項,父母在保護教養子女的時候,應該考量子女年齡發展並尊重子女的人格,不可以對子女有身心暴力的行為。

至於為何要修正這個條文,鍾瑞蘭說,主要在於原來的1085條提到父母在必要範圍內得懲戒子女,基於《民法》主管機關立場,不認為這個法條可以給予父母對子女有暴力行為的規定,但的確有些家暴訴訟案件,在訴訟當中,父母以1085條來主張其暴力行為的合法性。

因此在《兒童權力公約》的相關討論中,就希望《民法》是否可以做一些調整,其中第19條規定「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一的照顧時,不愛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忽視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提出CRC第2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呂志明翻攝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提出CRC第2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呂志明翻攝

在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在去年提出CRC第2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中提到,「我國現行《民法》第1084、1085條仍保有父母有保護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及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之規定,實與我國社會民情有關。鑑於CRC己國內法化,並參酌日、韓立法經驗,國家人權委員會(NHRC)認為政府研議如何禁止家內體罰至關重要。」

 

CRC第2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分工會議決議。呂志明翻攝
CRC第2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分工會議決議。呂志明翻攝

另一方面,在CRC第2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分工會議中也決議,檢討《民法》1085條,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將49條中提到「身心虐待」比照CRC所例示之不當對待行為,作更細緻的區分,釐清其範疇。

鍾瑞蘭表示,在這個氛圍下,《民法》的主管機關法務部開始著手進行修法,同時參考各國的情形,像最近修正的日本,在2022年12月10日修正其《民法》第821條,「行使親權者,依前條規定提供監護、教育時,應尊重兒童之人格,並考慮兒童之年齡及發育程度,不得體罰或做任何其他對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產生不利影響的事情。

 

各國修法情形。呂志明翻攝
各國修法情形。呂志明翻攝

韓國則在2021年1月8日,直接刪除《民法》915條規定「親權者為保護或教養其子女,可行必要之懲戒,及在法院許可下,委託教化或矯正機關」。

法國在2019年7月12日修正《民法》第371-1條「親權之行使不得訴諸身體或心理暴力」。德國則在2000年11月8日修正《民法》第1631條「子女有要求無暴力教養之權利,不得對其施加體罰、精神傷害和其他侮辱性之措施。

由於已有相關國家修法的體例,法務部在修法時參考這些國家,同時考量我國《民法》1085條是接續1084條,所以認為父母對於子女還是有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只是在方法上,不能採取對身心的暴力行為,在邀集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開會討論後,採取多數意見,以不刪除改以修正方式進行。

 

「身心暴力」的認定。呂志明翻攝
「身心暴力」的認定。呂志明翻攝

至於修正條文中所提到的「身心暴力」該如何認定,主要是銜接衛福部檢討修正的兒少法49條內容,以及衛福部在2021年1月20日的函釋,兒少法第49條「身心虐待」之認定,應依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不受任何形式之暴力,及第8號及第13號一般性意見書揭示暴力態樣及定義,從寬解釋及認定。

其中包括精神暴力,包括心理虐待、精神凌辱、忽視等。人身暴力則包括所有體罰和所有其他形式的酷刑、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或來自成人和其他兒童的人身欺凌和欺負。

鍾瑞蘭說,這次《民法》的修正與衛福部兒少法49條的檢討是整個配套措施,《民法》的部分是告訴大家有這樣的原則,來銜接衛福部的認定及行政流程,而目前整個修法的草案自今年3月14日在法務部網站進行預告,預告期限30日,希望社會各界能夠提供意見,讓修法更加完備。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呂志明攝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呂志明攝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則引用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Jr.)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是在於經驗(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民法》的1085條制定近90年以來,懲戒這2個字在現代的21世紀,造成父母與子女及社會之間的誤解,所以在司法實務的經驗,讓我們了解到這個用語不適宜。

因此在國際上及《兒童權力公約》的要求,已有不一樣的態度,所以這次修法不是刪除大人不能罵小孩這個意思,我們是把懲戒這2個字稍微做了修正,不得為身心暴力,為何要這麼寫,因為若要例舉懲戒,我們法學有一句名言,「列舉其一、排除其他」,所以要如何列舉?不可能嘛,在經驗法則上不可能列舉出來。

所以法務部把公約上的要求,改為不得為身心暴力行為,法務部不是想到就隨便改的意思,目前修法草案還在預告期,爾後對於用語上是否切合實際,也歡迎各界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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