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姓民眾向法官表示,去年6月從遠傳攜碼至亞太電信,選擇「5G無限可能NEW NP免預繳自由選方案30期」,約定租期30個月、月租費為每月599元,但亞太未提供約定的5G通訊品質,經常發生斷話、斷訊情形,導致他無法聯繫客戶,造成165萬元的業務損失。
廖男要求亞太電信改善通訊品質未質,對亞太訴請損害賠償,要求賠償165萬元業務損失、65萬元因信用權受損的精神損害,以及所繳納的月租費、手機差額及加值服務等,合計求償226萬472元。
亞太電信抗辯,公司提供的電信服務符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規定,且合約明定該號因使用地點、人數而有通信品質強弱及上網速率快慢的差異,公司也未曾保證所有地點皆可收到訊號或均可達最佳通信品質及上網速率。
法官檢視雙方合約,發現確實有連線速度「會因使用地點、使用之終端設備、使用人數、距離基地台遠近、客戶移動速度或其他環境等因素影響而有所差異」、「室内使用因受建物遮蔽效應及室内裝潢影響,收訊品質及連線速率,可能會不如室外,甚至收不到信號」等內容,廖男均在合約上簽名。
此外,廖男主張手機多半在地下室使用,但沒有將此列為契約的特約事項,仍同意簽約,自難以在地下室使用通訊不佳為求償,且他也無法提出證據證明亞太通訊品質不佳。法官認定廖男求償無理由,將其駁回,廖男還得負擔約2.2萬元的裁判費。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