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姓男子(18歲)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結識年僅16歲的女高中生,兩人相談甚歡、產生愛意,因此相約在今年5月26日上午6時許,由許男騎車搭載女生到男方住處,雙方最後因無法克制情慾之下發生性行為。

判決書指出,許男以不違反女生的意願下,先是親吻再撫摸對方胸部,最後將陰莖插入女方陰道,以此方式與發生性關係1次。事後,女生將此事告訴哥哥,哥哥認為妹妹還未成年,竟然遭到他人侵犯,一氣之下報警提告。

南投法院認為,被告許男仍觸犯相關法令,考量雙方和解,因此給予緩刑。資料照
南投法院認為,被告許男仍觸犯相關法令,考量雙方和解,因此給予緩刑。資料照

許男到案後坦承不諱,並且願意與女方談和解,向家屬表達歉意,雖然雙方是合意之下發生性關係,但許男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227條第3項規定,與14到16歲之男女性交者,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訊後檢方提起公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審判時,法官認為,審酌被告許男因年輕血氣方剛,對男女關係充滿好奇,未能克制自己的情慾衝動,動機尚非十足惡劣,但恐影響女生身心健康發展,考量雙方達成和解,且獲得女方原諒,因此處以上述徒刑,但必須接受檢方辦理之法治教育課程2堂,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