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林姓男子於2020年11月某日,在臉書雲林的在地社團內,看到被害女子正在找工作,因此他便私訊對方,表示可以介紹直銷工作,兩人同年11月14日當天,相約在台中直銷公司見面,在邀約到他南投竹山鎮自家經營的茶園參觀,並由他開車載女子前往。

參觀完畢之後,因當天氣候不佳,林男便表示天氣不好,開車很危險等理由,說服將女子留宿,並表示可以睡地板,女方只好勉為其難同意,當天晚間11時許,林男見有機可趁,下床強行為女子摟抱、親吻,並隔著衣褲搓揉胸部及下體等,再以自己生殖器抵頂女方身體。

女方不願就範,不斷反抗推開並出言拒絕,林男才就此罷休,沒有再侵犯女方。事後女方興師問罪,林男還宣稱「國際禮儀」,連一句道歉也沒有,也不願出面調解。女子事後不堪受辱,事發第10天,由妹妹陪同下,到雲林西螺分局提告,最後由竹山分局偵辦。

法官認為被告林男強詞奪理,認定猥褻罪成立。資料照
法官認為被告林男強詞奪理,認定猥褻罪成立。資料照

檢方傳喚林男,認定猥褻事實,因此對他提起公訴。法院審判時,林男辯稱當天有喝酒、意識不清,當時下床要上廁所時,可能沒有站穩就從床舖上摔下,手肘才會不慎碰觸到女方胸部,並沒有上述的強暴行為。

法官認為,林男為了滿足自已的性慾,無視女方的拒絕,事後又以狡辯之詞避責,加上未能與女方達成和解,犯後態度不佳,因此處以上述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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