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就披露一起投資人和銀行之間的糾紛,瀋陽市一位曹姓老太太砸300萬人民幣(近1300萬台幣)在中國光大銀行瀋陽和平分行購買某款理財,但1年後收益僅有1.6萬元人民幣(近7萬台幣),曹老太太認為銀行未盡適當性業務導致其購買的理財有問題,向法院提告要求銀行賠償12萬人民幣(約52萬台幣),不過,一審、二審均駁回了她的訴求,認為銀行不用賠償。

財聯社報導,曹老太太2021年2月在中國光大銀行瀋陽和平分行購買協力廠商基金產品「易方達悅弘一年C」,共投入300萬人民幣。曹老太太稱,當時自己是在營業網點內部,經由副行長姜某代客操作,購買這款產品,當時姜某向其承諾1年的收益為5.6%。

2022年2月28日,理財產品期滿本息到帳,到帳金額為本息合計301萬6221.08人民幣,曹老太太對這筆收益大為不滿,於是向當地法院提告光大銀行分行,要求對方賠償當時口頭說好的差額損失,共計12萬3278.92元人民幣;期間,她又追加訴求,要求按照光大銀行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金為基數以1年期的LPR利率為標準給付利息(自2022年2月25日產品贖回日到實際給付之日)。

財聯社指出,曹老太太理由是,光大銀行沒有履行適當性義務,且由光大銀行客戶經理代客操作,自己在購買該基金產品時並不知道是協力廠商基金產品。她還出具和姜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內容顯示,在曹老太太知道非光大銀行產品時向姜某提出異議,姜某表示「再給一次機會,自己也持有該產品」。

一審認為,曹老太太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光大銀行客戶經理存在不當推薦、代客操作等行為導致其購入本案訴爭基金產品,故應承擔其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二審認為,曹老太提供的證據不能有效證明副行長姜某或是光大銀行的其他員工向其承諾1年收益5.6%的事實,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其該項主張不能成立,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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