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曉玲今早發文澄清總統兩輪投票制,說「時代在進步,總統選制也要與時俱進」,表示我國總統選舉採相對多數一輪投票制已近 30 年,然而,這樣選出的總統只有少數的選民支持,缺乏穩固的民意基礎,有代表性不足的問題,政府也難穩定運作。現行制度還造成選票浪費與白投的問題,到了選戰最後關頭,選民也有可能被迫「棄保」:放棄原先支持對象,改投較有機會當選的候選人,限縮了選民可選擇自己偏好的候選人的機會。

翁曉玲表示,她認為改進總統選制無須修憲,因為民國 36 年當時制訂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3 條和第 4 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係以「得國民大會代表總額 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可見憲法的原意即乃是採絕對多數決之多輪選舉制」。

翁曉玲指出,1992 年憲法修正,《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亦於 1995 年隨之修法,將總統選舉改為相對多數決之一輪投票制。

翁曉玲認為,《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1 項並未明訂總統副總統選舉應採幾輪投票,僅規定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由此可知,將我國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63 條修正為「二輪投票制」,不但沒有違反憲法增修條文,反而還更貼近行憲前期的原貌。

翁曉玲也強調,許多專家學者提出總統選舉二輪投票制的好處,包括可以讓許多小黨和獨立參選人有更多機會去參選和宣傳理念,有助於多元意見表達及討論;第二輪投票鼓勵主要的在野政黨相互整合,甚可促成聯合政府,進而產生強勢而穩定的行政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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