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調查出,溫俊瑋因任職深圳和宏公司高階主管,並負責深圳和宏公司籌備來台成立分公司事宜,因而找上昔日清華大學物理系同學陳偉軒,表示深圳和宏公司想要來台成立「USB傳輸埠」研發中心,陳偉軒考量工作地及從業內容後,同意任職。

另一方面,由於當時深圳和宏公司進行IPO(股票初次發行)申請審查作業,這段期間無法成立分公司,另一方面深圳和宏公司也尚未經投審會認可在台灣設立分公司,溫俊瑋因此找上當時準備前往深圳和宏公司任職的周協璋配合,由深圳和宏以周協璋名義在台成立聯創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周為了獲得深圳和宏公司擔任業務副總裁的職務,同意溫男的提議擔任聯創公司負責人。

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周協璋、溫俊瑋2人涉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依法起訴,陳偉軒坦承犯行,檢察官給予緩起訴,條件是繳交10萬元給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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