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紀姓男子2019年在IG認識被害人,2021年4月間首度在台北見面,隔天晚間則相約到台中東區看電影,結束後,紀男陪被害人走回附近租屋處,沒想到,進了房間後,紀男竟將她拉到床上,強行脫下其短裙及內褲;被害人因其掙扎、反抗,後腦2度撞擊牆壁受傷,但紀男仍強迫被害人為他口交,並性侵得逞,還射精在她陰道內。
紀姓男子得逞後自知理虧,跪在地上求饒,被害人質問「你射在裡面嗎?我現在是危險期」,紀男否認,氣得被害人將手指插進自己陰道內,沾上精液後抹在紀男人中部位,並罵「你這樣叫沒射嗎」、「你就這樣對每個女生都硬上嗎」、「你都沒有被告過啊」等語,紀男則說「對不起,你不要生氣」。被害人隨後向警方報案。
紀男辯稱當時是在被害人同意下與她發生性行為,事後還約他去吃飯、唱歌,但他都沒去,且被害人身形比他高大,他較為瘦弱,正因為她身形比較高大,脫褲子時身體會自然反應往後傾,所以她的頭才會自己去撞到牆壁。
法官勘驗案發後雙方在房內的對話錄音,發現紀男在遭受被害人指責時,均未出言辯駁,反而向被害人道歉,事後得知被害人提告,也打電話給她表示「希望得到妳的諒解」。被害人也說,事後邀約吃飯、唱歌是為了查明紀男真實身分以供警方追查。
法官審酌相關證據,認定紀男性侵犯行明確,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他3年10月徒刑;紀男與檢方對於一審判決均不服,雙雙提起上訴,但都被駁回,二審維持原判。仍可上訴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