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震清提告指稱,檢方2020年8月10日偵訊證人李恒隆的影音檔,有好幾個關鍵證詞充斥雜音,完全無法辨識,受干擾時間接近6小時,且多段內容遭到遮蔽;同月24日訊問李恒隆的影音檔,部分內容與錄音譯文並未完全相符,重要關鍵證詞都是雜訊。

另外,蘇震清指稱檢方2020年9月2日訊問證人李秀峰的影音檔也都是雜訊,蘇男被起訴後調閱相關偵訊影音,並找一間聲紋實驗室鑑定,蘇男表示結果顯示可能經過人為惡意變造、竄改或破壞,才會有雜訊。

但一審依據蘇震清的指控,認為全案除了他提告主張的「變造刑事證據」、「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還涉及檢方有無觸犯「濫權追訴」罪,3罪當中刑度較重的是濫權追訴與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兩者都是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濫權追訴是侵害國家審判權的犯罪,公務員登載不實是侵害個人權益,相較之下,濫權追訴的犯罪情節比較嚴重,所以應該從重,依濫權追訴罪論處。

在這個情況下,問題出現了,一審認為《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是犯罪被害人才可以提起自訴,但濫權追訴罪的受害者是國家,不是蘇震清個人,因此蘇男無權提起自訴,一審依據這理由判決不受理。

蘇男上訴後,遭高等法院以相同理由駁回,最高法院今又駁回蘇男上訴確定。

另外,高院認為趙姓書記官並非起訴貪污案的檢察官,沒有涉及濫權追訴的問題,日前將趙女被控變造刑事證據、公務員登載不實等2罪部分發回一審重新審理,台北地院認為趙女在偵訊開始時按下「開始錄音」鍵,偵訊結束再按下「結束錄音」鍵,她只負責按下影音設備按鍵,無法控制偵訊室的影音設備是否正常,因此判決趙女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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