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指出,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增訂「個人行動器具」歸類為慢車,但尚未核定施行日期,所以電動滑板車等尚無法在道路上使用。
另目前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之3規定,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不得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所以目前在道路範圍內行駛或使用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或電動雙輪車等「個人行動器具」,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之1規定,將處行為人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電動滑板車一台動輒上萬元,但按現行規定,騎上路即屬違法行為,堅持上路有被罰錢風險,北市卻有不少民眾已購買、使用,等於買了個寂寞。
交通局表示,先前交通部修法,在《處罰條例》中規定地方政府需制定相關辦法,來規範電動滑板車的使用,不過地方政府普遍認為這有全國一制性問題,例如滑板車的審驗規格等,所以交通部先前有找地方政府開會,表示會訂定指引,不過到現在仍沒後續。
對此《壹蘋新聞網》向交通部追查該指引後續,交通部說,處罰條例已修訂「行動載具」要上路,地方政府需訂定管理辦法,而北市府所說的指引,因牽涉到交通管理,目前還在研議中。
交通部也說,儘管目前指引還沒出來,但已授權地方政府可訂定管理辦法,北市府可先針對這部分著手,地方政府也需要跟中央合作。
針對中央的回應,北市府則喊話,「交通部必須要站出來」,地方有地方要做的事,交通部過去對於車輛都有明確審驗標準,電動滑板車不是說交給地方政府就沒事,設備的檢查若無基本規範,等於是把安全放一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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