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酒駕

台中市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警員葉威廷、王帥智,前天凌晨0時許巡邏行經北屯區太原路三段,發現洪姓男子騎機車飄移不穩,上前攔查發現洪男身上散發濃濃酒味涉嫌酒駕,警方告知權利後,依規定給予漱口實施酒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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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測過程中,洪男以各種方式拖延,頻頻使出假吹氣、中斷吹氣等招數,導致酒測器呼氣取樣不足頻頻失敗,明顯消極不配合酒精濃度採樣。警方告知罰則及相關法律效果多次,也告知拒測的相關規定,但洪男不斷猶豫是否拒測,也不斷辯稱自己願意施測,但還是持續呼氣取樣不足,反怪罪警方刁難要讓他超過標準才肯罷休。

警方見洪男騎車搖晃將其攔下盤查。警方提供
警方見洪男騎車搖晃將其攔下盤查。警方提供

警方要他「阿莎力」一點,直接表明拒測,但洪男又不願意,前後在施測與取樣失敗之間來回超過10次,最後警方見洪男根本是藉故拖延,也無其他不能完成呼氣之情事,判定他消極拒絕酒測,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4項2款告發拒測18萬,當場移置保管該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且需吊扣該部機車牌照2年。

警方呼籲,拒絕酒駕是全民共識,消極不配合酒測也無法逃避責任。駕駛人若在10年內第2次酒駕拒測,罰鍰將更為嚴重,達36萬元。若再犯,則將因前次所處罰金額而加罰18萬元,並吊銷駕照及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駕駛人不應有任何輕忽或僥倖心理,以免造成其他用路人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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