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張姓男子2014年透過手機交友軟體,以暱稱「何以靜」認識11歲的被害女童,利用她對演藝工作的憧憬,佯稱自己從事電視節目幕後製作人、可介紹上節目等事由,引發被害人興趣,進一步開車載她出遊。

張男開車時,向被害人聲稱電視圈有所謂的「潛規則」,意即透過「性」換取工作機會,接著伸手撫摸其胸部,甚至掏出生殖器要求被害人為他口交,但因被害人拒絕而未遂。

隔年,被害人升國一的暑假,張男以LINE和她聯絡,脅迫被害人自拍裸露畫面傳送給他觀看,否則就要將上次出遊的事情告知其父母,被害人心生畏懼,依指示拍攝多部裸露影片傳給張男。

被害少女遭張男脅迫拍攝裸露影片。示意圖
被害少女遭張男脅迫拍攝裸露影片。示意圖

被害人原本以為噩夢就此結束,沒想到事隔多年後,張男又從2019年起持續以LINE騷擾被害人,以「小賤貨」、「淫蕩賤貨」、「騷貨」等不堪入目的稱謂叫她,並傳送「很久沒看到妳淫蕩的自慰了,是不是該出現了」、「幹,說話啊」等語。被害人不堪其擾向社工求助,才揭發張男犯行。 

張男辯稱裸露影片是被害人自願傳給他觀看,一審被判處重刑,上訴期間連忙與被害人以20萬元和解,並向法官坦承所有犯行。台中高分院依加重強制性交未遂將他判刑1年8月,脅迫拍攝裸露影片則依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判刑5年1月,合併應執行5年6月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