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署提供免繳納就業安定費的經濟弱勢雇主每個月3000元的薪資補助,補助期間最多3年,最高補助金額10萬8000元;另提供其他一般雇主每個月1500元薪資補助,補助期間最多4個月,最高補助金額6000元。

發展署說明,截至上周五(9/23)受理薪資補助案件已達1.4萬餘件。其中,常見未符合補助規定而不予許可情形為雇主申請時所檢附勞動契約約定薪資未達2萬元以上,或聘期尚未生效,未符合補助要件。

發展署指出,雇主申請薪資補助,應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檢具申請書、雇主本人存摺封面影本及約定薪資達2萬元以上之勞動契約提出1次申請即可,但聘僱許可期間如有變更被看護者、申請補助後聘僱期間已屆滿或經廢止聘僱許可,之後再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且仍然符合薪資補助的雇主,皆須重新提出申請。

發展署主任陳昌邦說,雇主提出薪資補助申請後,只要經審核通過,發展署都會按季自動核算雇主可請領的補助金額,並於次一季第3個月5日匯入雇主提供的存摺帳戶。例如今年9月底前申請經核准的雇主,將在今年12月5日發給8月至9月期間的補助金額。   發展署說,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欲申請薪資補助,應於聘僱許可期間內提出申請,且一般雇主最遲應於112年1月3日前提出,經濟弱勢雇主最遲則應於114年8月11日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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