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表示,經查核泰山有重大缺失如下:

一、內部控制制度執行重大缺失:經查泰山公司於上開案件之評估及執行,未依其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及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規範辦理,核有證交所「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程序」第9條規定情事。

二、違反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經查泰山公司前開決議事項,符合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11條第1項第12款應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及第13條之1第1項第6款應申請暫停交易情事,惟泰山公司當日未依相關規定辦理;又泰山公司12月2日針對該案所發布之重大訊息僅揭露決議處分股數,資訊揭露顯有不足,核有違反同程序第3條規定情事。

因本案違規情節重大,證交所除函請泰山公司洽非簽證會計師進行投資循環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外,同時已函請泰山公司擬定重大訊息揭露改善計畫,要求其董事長、總經理於董事會及股東會報告違規緣由及改善情形,前開人員及發言人並應於6個月內至證券專業機構接受證券法規研習課程。

泰山表示,尊重證交所的看法,如確有疏誤必會改善,但仍有向證交所進一步澄清說明的必要,故後續會向其報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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