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3聲明、中華電「雙標邏輯」、30%限制應調整。陳俐妏攝
台灣大3聲明、中華電「雙標邏輯」、30%限制應調整。陳俐妏攝

郭宇泰說明,目前三大電信的1/3限是不適宜,根本無法競標,大家都分三分之一是齊頭式平等,低頻資源是否合理分配,建議應該適度調整為40%。

郭宇泰也指出,中華電指稱台灣大未來在完成台灣之星合併後,就會有頻譜超標,但希望這一切都可以從「法」開始,自從超頻爭議以來,幾乎都是「只看到子彈到處在飛、卻只是空包彈」,其實,資源要以合理方式分配也是NCC會考慮的重點。

台灣大舉出3點聲明, 從數學上計算,合併後三家業者皆有超標,超標數額、如何處理應由主管機關認定:上下行各5MHz整數倍數之轉讓頻寬限制,係於「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明訂,「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並無此規定,在技術可行且五家業者皆已轉軌情形下,自然不能援引舊子法之規定。

2「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4項不僅真實且存在,中華與亞太頻率交易案已使用該條款,如該條款僅為市場龍頭可使用,則會真的淪為帝王條款,

3.在既有頻譜上持續建設,維護台灣之星280萬用戶最大權益,才是併購案概括承受的精神所在,競業打著市場公平競爭的大旗,實則心底盤算一石三鳥,且主動繳回等於拋棄責任,藉由繳回閒置中不建設的頻段,甩開責任,每年還能少繳頻率使用費。

閒置頻譜與幾百萬用戶使用頻譜之重要性不可一概而論,競業欲繳回閒置頻譜以降低成本,卻罔顧原台灣之星280萬用戶的使用權益,此舉無疑是以私害公。

台灣大說明,自4G以來,台灣電信市場一直都是1大2中2小的格局,眾所周知,頻譜為電信產業經營之根基,也是最稀缺的資源,歷年頻譜競標過程中,最大業者挾其市占率之絕對優勢,每次都是標好標滿,持續累積業界最大頻譜資源,其中一個目的,就是防止挑戰者後來居上。

如今龍頭業者指控台灣大合併案為「限制競爭」,讓身為一直在後方努力追趕的業者甚感困惑、只能苦笑。台灣大和台灣之星合併後無論3GHz以下、6GHz以下總頻寬及用戶數與龍頭相比,仍處於相對劣勢,如何承擔得起「限制競爭」之名。

數位部長唐鳳在9月22日也釋出,「電信合併頻譜超標爭議,首重資源合理分配」,電信業者身為國家打造數位匯流基礎建設、建構有利數位創新之基礎環境的重要一環。

台灣大認同每一個業者在取得頻譜後都有義務積極努力建設,提供用戶最佳的通訊品質,並扮演產業加速轉型升級的「馬達」,才符合資源合理分配之真諦。相信主管機關能看見台灣大努力建設、維護消費者權益及貢獻產業發展的 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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