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宋姓女子擁有碩士學位,2019年2月在健身房認識林姓男子,兩人不顧各自已婚的身分,約在1年後發生性行為。林男的李姓妻子得知後,2020年9月找來丈夫、宋女在台中市太平區1家超商談判,雙方簽下協議書。

協議書內容大致為,林男、宋女約定即日起,不可再有任何聯絡(包含見面)以及以任何通訊方式(包含APP、電話、郵件…等),如有違反協議,林男不論是否與李女離婚,每年均賠償李女150萬元,宋女每聯繫林男1次則賠償李女50萬元。

不料,宋女簽下協議書後,分別於2020年10月13日至同年12月19日間,以打電話、傳送簡訊及通訊軟體等方式共與林姓男子聯繫6次,內容包括詢問李女是否懷孕、生產後情況、嬰兒照顧等,甚至還假扮母親傳訊息給林男謊稱自己尋短。李女認為宋女違反協議,依協議書約定每次聯繫林男應賠償50萬元,總共聯繫6次,向她求償300萬元。

宋女簽下協議書後仍6度與李男聯繫,依協議書內容每聯繫1次賠償50萬元,遭李妻求償300萬元。示意圖
宋女簽下協議書後仍6度與李男聯繫,依協議書內容每聯繫1次賠償50萬元,遭李妻求償300萬元。示意圖

宋女則辯稱當時係於急迫、輕率、無經驗、甚或被脅迫下,才簽署該協議書,依民法規定請求撤銷,另外,她在簽下協議書後,擔心李女將婚外情告知其配偶,遂以70萬元與李女達成保密協議,事後她依約匯款,但李女卻將此事告知其夫,因此要求李女歸還70萬元。

法官發現,雙方簽署協議書前曾電話聯絡,根據李女提供的電話錄音,關於再次見面或聯絡違約金條款等約定,係由宋女主動提出,電話中也未見宋女遭到言詞威脅,因此該協議書應屬有效,宋女應依內容履行。

台中高分院駁方雙方的上訴。資料照片
台中高分院駁方雙方的上訴。資料照片

不過,法官認為李女要求的違約金額過高,也未區分違約程度,因此將宋女6次違約行為的違約金,分別酌減為20萬元、10萬元、15萬元、5萬元、25萬元、25萬元,合計為100萬元,另應扣除宋女已給付的70萬元,抵銷後一審判決宋女應給付李女30萬元。

李女、宋女對於一審判決均不服,雙雙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認定上訴無理由,均予以駁回。宋女不得再上訴,李女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