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在雲林地院審理時,檢察官對於少女自曝行為,被害人反成加害人,雖然十分傻眼,也未向雲林地院少年法庭告發少女對男友強制性交犯行。

根據南高院判決書指出,去年8月20日少女與男子開始交往,同年10月10日下午,兩人去雲林一家KTV歡唱,少女主動拉男子進包廂中廁所,主動脫去對方短褲後幫其口交。事後詢問社工口交會不會懷孕,社工以為少女遭性侵報案。

男子否認犯行,辯稱是少女主動拉他進廁所幫他口交,當下被嚇到,也一再拒絕,但少女不聽,也曾試圖推開少女,由於心臟曾開過刀,本身力氣不大下,少女才為其口交。少女在檢警偵訊和法官審理時都證實是自己主動幫男友口交。

檢察官主張,縱使男子心臟開過刀力氣不大,還是默示同意半推半就下讓少女口交,還是要究責。不過一審認為檢察官所提證據不足,判決男子無罪,檢察官上訴,日前南高院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