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表示,為活絡不動產證券化市場,協助總體經濟發展,參考日本、新加坡及香港等地的不動產投資信託制度,開放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採基金架構發行,新增「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及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並與現行信託架構REIT併行。

金管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並將法律名稱調整為《證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法》,期望為台灣資本市場注入另一股活水。

金管會修法重點。取自金管會簡報
金管會修法重點。取自金管會簡報

金管會指出,此次修法將限制基金架構REIT不得投資供居住使用之住宅,以避免對房價造成影響,以及提高重大違反攸關受益人或投資人權益保障之事項之罰鍰金額上限至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強化金管會對證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監理。

整體修法重點涵蓋四大面向,如下:

一、 基金架構REIT為契約型基金,由委託人(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與受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簽訂信託契約,REIT投資人為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另考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下稱證投信事業)業務性質亦係以從事投資管理為主,爰開放證投信事業得兼營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

二、 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設立資格條件:

(一)、 要求具不動產投資管理經驗之機構擔任專業股東,且其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之50%。

(二)、 參考國外制度暨考量現行證投信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擬授權金管會訂定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等資格條件。

(三)、 要求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含專營及兼營)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並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三、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規範:

(一)、REIT投資標的範圍主要包括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等項目;明定REIT應至少有一定比率投資於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且每年分配收益應達可分配收益之一定比率。另參酌國外模式允許REIT進行關係人交易,並輔以相關配套管理措施。

(二)、參考國外規範並兼顧REIT之借款現況與財務風險,授權金管會訂定REIT借款比率上限、公告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

四、為強化對證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監理,將重大違反攸關受益人或投資人權益保障之事項之罰鍰金額上限由新臺幣三百萬元提高至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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