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畢業於某大學法律系的江姓男子(37歲)明知自己沒有律師資格,2021年7月間,向受騙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收取3萬9800元酬勞,為該公司與另一間公司之間發生的確認僱傭關係糾紛官司,擔任民事案件訴訟代理人,寫訴狀、出庭並應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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翌年5月間,江男再度向同一家公司收取2萬元代價,處理該公司與另一間公司之間的不當得利糾紛官司,直到他出庭時,被承審法官發覺有異,委託江男的公司才知道受騙,由桃園地方法院告發後,由桃園地檢署依違反律師法案件提起公訴。
江男承認無律師證書,卻陸續收取金錢,為該公司擔任訴訟代理人、撰寫書狀,並預備為該公司撰寫起訴狀對他人主張權利等事實;且有證人證詞可證明係為獲取利益而向該公司自薦辦理訴訟事件,桃園地院審酌江男損害司法人員形象,且其大學法律系畢業,具有高於一般人之法律知識,所為尤屬不該。又犯後始終矯飾卸責,態度極差,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學歷,依違反律師法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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