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此案爭點《刑法》第146條第1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未違反刑罰明確性原則。

同條第2項規定:「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並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刑罰明確性原則,也不構成差別待遇,沒有牴觸《憲法》保障選舉權及平等權意旨。

至於同條第2項部分,另由第3項規定:「未遂犯罰之。」大法官認為不違背《憲法》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因此判決以上法條都沒有違憲。

這件釋憲案的20名聲請人分別因為在選舉日4個月前虛偽遷徙戶籍,但實際上沒有居住在該地,或是協助他人代辦虛遷戶籍手續、同意他人虛偽遷入自己戶籍,分別被判刑6月不等,均得易科罰金定讞。

不過,此案聲請人當中的華航企業工會理事長劉惠宗、工會成員趙剛、朱良駿3人,多年前遷戶籍投票支持參選桃園市長的工會秘書長朱梅雪,去年各被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定讞,大法官認為3人都長期在桃園工作,他們為取得投票權而將戶籍遷徙到長期工作地是否構成「虛遷戶籍」,先前的判決未正確考量《憲法》保障人民選舉權意旨,也沒妥為解釋「虛偽遷徙戶籍」概念,實質影響個案裁判,侵害人民選舉權,這樣的終局判決違憲,因此憲法法庭今判決將劉惠宗等3人案件發回最高法院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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