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住在新北市的呂姓女子因丈夫周一至周六均需上班,沒人陪伴,因此經常利用丈夫外出工作時,帶著當時未滿1歲的男嬰到桃園市蘆竹區找陳姓前男友(25歲),而呂女的姐姐也會一同前往。

2019年12月19日起至21日止、同年月23日起至28日止之期間內,因男嬰哭鬧時,竟遭3人以濕紙巾塞喉嚨、使用吹風機及菸蒂燙傷臉、以手捶擊胸部及頭部、陳男甚至以手拉住雙腳甩動而使其頭部撞擊地板等方式,接續共同傷害陳嬰並施以凌虐。

 

12月28日上午,3人因不耐煩男嬰再度哭鬧,接續以腳踢擊胸部、拿濕紙巾塞喉嚨並以拳頭捶擊胸口、陳男拉住雙腳甩動而使之頭部撞擊地板及牆壁,致其急速休克而失去意識。當天下午2時許,陳男見男嬰沒有呼吸和心跳了,始呼叫救護車送醫急救。

惟男嬰到院前已無呼吸心跳,呈現頭枕部顱骨骨折、蜘蛛網膜下腔出血、硬腦膜下血腫、肺部挫傷出血、肝臟多處撕裂傷併腹內出血、缺血性腸炎併腫大等傷害,經急救後,仍因遭毆打新舊顱內出血、腹血、腦疝,翌日凌晨0時56分許,因出血性休克及中樞神經性休克死亡。

呂姓姐妹坦承動手,惟陳男辯稱男嬰的傷勢均是兩姐妹所為,他沒有動手,還曾勸阻她們不要施虐,都是她們串通好誣賴他;惟法官認為,陳男的體型足以阻止姐妹倆施暴,非沒有報警或積極的勸阻行動,加上兩姐妹指證歷歷,認定他也是施暴者。

桃園地院認為,呂女身為男嬰的母親不僅沒有充分保護其生命、身體安全,僅因不滿其哭鬧,竟與姐姐和陳姓男友施以持續性凌虐暴行,且男嬰身上傷痕累累,顯見傷害期間甚長、手段殘酷,終致死亡之無可挽回結果,3人犯罪情節重大,因此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呂母有期徒刑10年6月、呂姐10年5月、陳男13年3月,全案仍可上訴。

 

★快點加入《壹蘋》Line,和我們做好友!

★下載《壹蘋新聞網》APP

★FB按讚追蹤《壹蘋新聞網》各大臉書粉絲團,即時新聞到你手,不漏任何重要新聞!

壹蘋娛樂粉專

壹蘋新聞網粉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