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判決書指出,阿明跟小玲結婚多年,育有3名子女,去年(2021年)月8月4日晚上6時許,阿明在家中房間內,想要與小玲發生性行為,但小玲拒絕,但阿明並未因此作罷,反而還打算強行脫掉小玲的褲子,因為小玲緊拉住自己褲頭而沒有得逞,阿明見狀竟直接把手伸入小玲褲子裡頭,撫摸小玲臀部及下體,小玲不斷反抗,阿明最後才作罷離去。

小玲跟法官說,當時她和小孩正在房間內睡覺,阿明突然走進房間裡,一進來後就壓在她身上,一開始就要把他的手指要伸進我的褲子內,把手指在臀部、下體游移,企圖要把手指插入小玲的下體内,手指頭在那裡旋轉好幾次,想要引起生理反應。當時小玲喝叱說「不要伸進去」還緊拉褲頭,小玲當時覺得非常不舒服,跟阿明講說「走開、我不要、我不喜歡」,共達8次。
 
後來阿明發現小玲拿手機錄影,還把小玲的手機移開,但阿明並未走開,反而繼續壓在小玲身上,企圖脫下小玲的褲子,但小玲不從,「因為他已經勃起了…我擔心他要拿他的生殖器官進入我的陰道裡面」才會一直說不要、走開、我不喜歡,最後因阿明的員工叫他,阿明才離去。

不過阿明雖坦承此事,也承認當時小玲已明確向他拒絕等過程,但他否認強制性交未遂犯行,辯稱「是要測試她的反應,如果她要,再約時間,因為我們夫妻關係之前都是有約時間的習慣,且當日仍在上班時候,不可能在那時候做性行為」,並沒有要與小玲發生性行為。

合議庭認為,既然兩夫妻兼有約時間行房的習慣,直接口頭詢問意願就好,卻要在小玲數度表示不要,還叫阿明走開的情況下,仍要強脫小玲褲子,把手伸進小玲褲內撫摸下體,顯示阿明有性交的主觀犯意,加上小玲過程中都有掙扎、 抗拒並表示不要,但阿明還是違反小玲意願,肆無忌憚犯罪,所辯不可採。

合議庭認為,阿明犯《刑法》221條第2項、第1項強制性交未遂罪,審酌阿明與小玲是夫妻,猶不知尊重配偶性自主決定權及基本人權,只為滿足個人私慾,就對小玲犯強制性交未遂犯行,犯後飾詞否認犯意,未見悔意;阿明雖想和解,但還是沒能獲得小玲原諒,也沒對小玲有所賠償,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他1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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