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林姓男子(33歲)與洪姓友人洪嘉寶(34歲)合作投資經營虛擬貨幣比特幣礦場,2019年4月在台中市烏日區租用一棟透天民宅,放置比特幣挖礦機及相關電腦設備,並向台電公司申請2個電表,藉由挖礦機「挖礦」取得比特幣。
2人為了節省電費支出,由林男持鉗子將電表外箱封印鎖剪斷,打開電表外殼,將電度表前比流器接至電表電流絆1L、3L加工折斷,使電表計量失準,開始每天24小時狂挖比特幣,共挖出比特幣10.43457476顆,出售得款290萬5638元,兩人朋分花用,直到2020年3月才被警方查獲,共起獲比特幣挖礦機200多台及桌上型電腦30台。林姓、洪姓男子被控加重竊盜罪的部分,二審均被判刑9月。
台電並查出,林男、洪男總計用電度數為218萬8944度,扣除2人於竊電期間已繳費15400度、15000度,竊取電能的度數為215萬8544度,以每度電平均單價為4.07元,臨時電價1.6倍為6.512元計算,於是向2人求償電費1405萬6438元。
林男出庭時辯稱沒錢賠償,之後會想辦法與台電和解,洪男則未出庭,也未提出書狀等聲明。
台中地院認定林男、洪男竊電犯行明確,依台電求償金額全數判准,一審判決2人應連帶賠償台電1405萬6438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