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邱姓男子(25歲)去年12月10日下午3時許,到信義鄉一家餐廳用餐,停車時與張姓男子產生口角,引來民眾圍觀,不料,邱男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張男怒罵五字經國罵,還嗆「包包起來(台語:意指要收拾對方)」等語。
張男剛好開啟手機錄影,拍下對方辱罵過程,他因不堪受辱,事後帶著影片向警方報案提告恐嚇及公然侮辱等。邱男到案後,坦承有說過相關的話語,但否是針對張男,且當時是正在用對講機跟同事聯繫,解釋是講了自己常用的口頭禪。
但檢方查看錄影錄影後,發現邱男根本沒用對講機,明顯針對被害人,因此對邱男提起公訴。另外,檢方認為,「包包起來」雖有恐嚇之意,但邱男並未對張男做出強暴、威脅的行為,難認被告有恐嚇犯行,因此另為不起訴處分。
審判時法官表示,被告邱男僅以停車問題,不思以理性方式溝通,竟然以不堪的言語辱罵對方,且至今也未與對方成立調解,所為實屬不該,考量邱男沒有前科,因此給予上述判決,可上訴。得易科罰金1萬元換免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