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郭姓男子於2021年4月3日上午,在臉書上發現陳姓女網友想買某款巧克力需求,因此基於詐騙犯意,使用臉書假帳號,主動聯繫陳女,佯稱自己有相關商品,讓陳女信以為真,雙方協議以25盒、1,685元價格,貨到付款方式交易。
郭男寄出商品後通知對方領取包裹,陳女滿心歡喜的結帳取貨,不料,回家後開箱時發現,內容物竟然是石頭、廢紙等,聯繫陳男的假帳號,卻無法取得正面回應,陳女一氣之下,向新北市警方報案,希望可以懲戒郭男的不法行為。
郭男到案後坦承不諱,承認相關的石頭、廢紙包裝,是他做的沒錯,因此檢方對郭男提起公訴。一審時,郭男向法官表示,相關不法金額他沒有花用,事後也已退回給平台,主張自已是詐欺未遂,不認詐欺罪。
但法官認為,相關金額確實有進到郭男銀行帳戶,當時郭男確實可以支配,屬於詐欺取財既遂,因此被告的辯詞不足採,且郭男至今又未與陳女達成和解,難認有悔意,因此處以上述徒刑,可上訴,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