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台中呂姓阿伯和正妹房客分別租在台中一棟出租住宅的2樓、3樓雅房,去年3月15日晚間10時許,阿伯聽到3樓浴室傳來歌聲,知道正妹正在洗澡,竟穿著四角褲就直奔3樓,先關掉浴室電燈,製造懸疑氛圍,30秒後再開燈,接著旋開喇叭鎖,直接闖入,抓住半裸正妹雙手,將她一路後壓「壁咚」在牆上,嘴巴靠近她唇邊說,「讓我親一下!」

正妹死命抵抗,趁隙以手抓住阿伯脖子,再用腳頂住他的肚子,就這樣僵持1分鐘左右,阿伯覺得無法得逞,便鬆手在浴室下跪向正妹道歉,要求她不要把這事情講出去,並說明天就會搬出去。正妹等到阿伯下樓後打給母親再報警,檢方偵查後依強制猥褻罪嫌起訴阿伯。

沐浴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沐浴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一審審理時,阿伯堅決否認犯行,辯稱當時是正妹唱歌太大聲,他覺得很吵才去敲她浴室的門罵三字經,還被她拿馬桶刷猛打到下跪,他只有抓住對方的手,除此之外沒碰到她身體任何部位,也沒有說過「讓我親一下」。

法官採信阿伯說法,認為他是氣憤到3樓制止女鄰居唱歌擾鄰,行為上頂多是碰到正妹手臂外側,很難認定此舉有滿足個人性慾的主觀意念,難以強制猥褻罪相繩,判阿伯無罪。

正妹不服,認為差點被噁心阿伯侵犯,法官還對他法外開恩,氣憤請檢方上訴。

二審合議庭重新檢視證據,發現正妹母親作證在警詢、偵訊及一審時都曾作證表示,女兒案發後在電話中一直哭泣,「她希望我趕快到,她很害怕,我趕到時,看到女兒臉色很驚恐,眼淚一直掉一直哭,身體還顫抖著。」法官認為母親證言非傳聞證據,可作為補強證據證明正妹案發後情緒不穩、畏懼驚恐的客觀事實。

加上阿伯之前曾經傳送「好想抱你一下」、「女神午安」、「有點想你」、「女神,我又想你了」等曖昧用語給正妹,明顯與阿伯供稱未曾喜歡對方不符,認為他是臨訟杜撰,藉以掩飾他愛慕正妹而生的犯罪動機。

且正妹說案發時阿北從未跟她說過唱歌太吵,又她拿馬桶刷自衛時已經是阿伯下跪道歉的時候,合議庭認為如果阿伯覺得正妹唱歌很吵,沒有理由制止後還下跪道歉,認為他辯詞前後矛盾,認定他確實猥褻正妹,改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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