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透社報導,兩名在蘋果工作逾10年的女性員工,在舊金山州立法院提出這起訴訟,訴狀稱蘋果在工程、行銷和AppleCare部門系統性地支付女性員工過低薪酬。
訴狀內容有幾個重點:包括蘋果以員工先前工作的薪資或他們的「期望薪資」來決定員工起薪,這導致女性的工資較低。訴狀還說,蘋果用來設定加薪和獎金的績效評估系統對女性存在偏見。
原告之一Justina Jong也提出,曾遭職場性騷擾,然而在她投訴並希望能調離與性騷者共事的單位,卻遭公司斷然拒絕,這也反映出公司環境安全與濫權報復的問題。
總部位於加州古柏迪諾(Cupertino)的蘋果公司透過聲明表示,公司致力於包容性和薪酬平等。
蘋果表示:「蘋果自2017年起實現並維持性別支薪平等,我們每年都和獨立第三方專家合作檢視每位團隊成員的總薪酬,並在有必要時做出調整,以確保我們維持支薪平等。」
原告委任律師塞凡提斯(Eve Cervantez)表示,蘋果的做法延續並擴大了現有的性別薪資差距。
塞凡提斯透過聲明表示:「對蘋果的女性員工來說,這是一個雙輸的局面。」
原告由集體訴訟律師事務所Outten & Golden、Cohen Milstein Sellers & Toll和Altshuler Berzon代表。這幾間事務所過去曾在其他性別偏見案件中促成大規模和解,包括去年以2億1500萬美元與高盛(Goldman Sachs)達成和解,以及2022年以1億7500萬美元與Sterling Jewelers達成和解。這些公司都否認有不當行為。
加州從2018年起禁止雇主詢問求職者過去的薪資紀錄,目的是要消除基於性別和種族的薪資差距。
然而根據今天的訴狀,蘋果卻以求職者的期望薪資來設定薪酬。但訴狀指出,由於多數員工提供的期望薪資會比前一份工作的薪資略高,這樣的做法同樣會導致薪資差距長期存在。
原告聲稱,蘋果也以更高薪水獎勵那些被視為具有「才能」的員工,卻將「才能」的美稱不成比例地賦予男性。
訴狀指控蘋果違反加州同工同酬法(Equal Pay Act),這項法律禁止在給薪方面性別歧視,加州州法也禁止工作場所存在性別偏見和不公平的商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