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與選舉看板有關法令和現況相較卻令人困惑。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

1.政黨及任何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罷免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宣傳品之張貼,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罷免辦事處及宣傳車輛為限。

2.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或罷免廣告物。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指定之地點,不在此限。

3.前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地點,應公平合理提供使用;其使用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4.廣告物之懸掛或豎立,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5.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所張貼之宣傳品或懸掛、豎立之廣告物,並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單位)依規定處理。

若以第一項最後一句來看,「宣傳品之張貼,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罷免辦事處及宣傳車輛為限。」也再次顯現現行選舉對參選人的預設,是有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室、罷免辦事處和宣傳車輛等的。這樣的「理所當然」是對一般人民參選權益的漠視!因為對小民來說,以上這些都無法負擔,再加上一開始的高額參選保證金,以及後續選舉曝光管道的稀缺:一般參選者在媒體的曝光度根本就是「隱形」等級,顯見從現行選舉看板就能看出的許多不正義!

至於第二項,就更詭異了。其中特別註明「公共設施及其用地」,卻就是對比出若花大錢在私人用地設製,也就可以規避掉此項法規。

第三項所提及的「前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地點,應公平合理提供使用」更是令筆者感到諷刺,如果出發點(有錢、有辦事處、能負擔看板廣告費用等)就不公平合理了,又何來「公平合理提供使用」之可能?而現行所謂「公平合理提供使用」的具體作為又為何?

第四項所指「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如何具體界定?

至於第五項,是否是需要人民被動檢舉,才可能會有執法人員「依規定處理」。但為何不能主動依法處理?以上皆再次彰顯了金權政治的無所不在,以及對小民參選的不正義對待,而選後這些花掉的廣告宣傳費要從哪裡彌補,更是令人存疑?

尤以近期南投縣四處懸掛著巨幅疑似不實指控的看板,除了明顯違反上述法令,關乎選舉看板的內容,也似乎沒有明確法規把關和監督,而放任惡質選舉看板高舉著金權政治的旗幟,干擾人民的身心。

九合一選舉暫時告一段落,在民主社會的台灣,還會有下一次、下下一次的選舉,而「選舉看板的不正義」是否也將一再往復呢?就讓我們一起持續來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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